今日好稿丨筑牢安全屏障!湖北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所谓法律内部的知识,就是由若干法学专业课程所承载的知识。

第二,例外将被看作对常规的过度排斥,如果例外所追求的利益并未超过常规的利益。[17]余凌云:《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载于《法学家》,第2期,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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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可见,从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及其限制的关系中,也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对限制基本权利的三个要求。除了该法第1条第2款要求征收追求公益的目的外,该法第12至第14条明确规定了声明征收所追求之公益的程序,并允许利害关系人对征收之合法性和机会表达意见,从而使得征收基于的公益必须具备相当重要性,彰显了比例原则中的对称性要求。而从该款的文义上看,宪法保障所针对不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还包括对立法的制约:有关征收征用的立法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且必须规整补偿问题。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制的比较,不是为了简单照搬别国做法,而是为了在了解别国经验的前提下,考察有无借鉴他国做法的可能性。

[19]前引拉伦茨书,第217页。基本法第6条和第103条,虽然不位于规定居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法第3章中,但是如果参考上文对我国宪法中的相应讨论,考虑到使得财产权享受与其他基本权利同样保护的体系视角、更好地保护财产权的目的视角,财产权立法同样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当城市管理出现问题时,大家都在批评城管部门,可是,其他政府部门也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么?许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做出了什么贡献?广大市民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没有其他社会成员(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参与、配合和行动,那么大的现代城市,几百万人口,仅仅依靠几百人的城管队员,就能把这个城市共同体管好么?很多城市都在更新观念、创新制度,推进管理创新,提升管理生产力。

因为那些街头执法对象的老百姓一般都是弱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打交道的难度很大,按有些部门的话说,收不了几个钱,还容易发生矛盾。对于城市管理,人民群众有权也有责,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行使权利,都承担起社会责任,千斤重担众人挑,相对来说城市管理就会容易很多。换句话说,可将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性质理解为行政强制行为约束法、控制法、防范法。很多部门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就有开始愿意把街头执法权交出去,甚至乐意、主动、附带给点好处地把街头执法权交出去(好处就是附送一点许可、审批权)。

就这样,城管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为难之中就容易出问题,执法部门会感到进退失据,执法队员难免产生暴力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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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几年前东北某个县的新领导班子上任后提出,城市发展目标是建设一个没有平房的新县城,他们认为只有全是楼房的县城才配称为实现了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21世纪中国的新县城。换言之,城市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多机制、多方式、多依据的现代执法观念和制度,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行政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共同要求和契合点。在城管部门设置之前,城市管理是分散执法的状态。《行政强制法》还规定,在采取强制手段之前,必须先采取非强制手段,非强制手段没有穷尽之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即便在非强制手段穷尽之后必须采取强制手段的时候,也要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也即先尽量采取最小伤害的强制手段。

长远来看,待到各方面条件成熟之后,民族事务、香港事务、澳门事务、台湾事务等中央管理的地方事务,也可以逐步交由这个地方事务部承担管理职能,包括指导、协调、资助和扶持等职能,由此形成真正的大部,还可精简机构。该法第五条的这段原话是: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我们国家当初设立城管部门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莫于川: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开始重视城市建设,把重心放在城市建设上,叫做人民的城市人民建,但却忽视了城市管理。前面讲到过,城管部门主要是借法执法,也即执法过程中往往是把为其他部门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借用来作为执法依据,这是因为虽然已有一些地方推出了若干有关城管的地方立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一直缺乏中央层次的城管专门立法,所以说城管执法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现实问题。

如果上游、中游环节的规划、建设部门,根本不考虑下游环节的城管执法,在规划的时候就没考虑好,建设的时候就没有做好,存在一大堆不科学、不合理、难运行、难持续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问题,把问题都丢给下游环节的城管,那么城管队员都变成神仙、都还累死了,也没法做好城管工作。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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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聘协管队员以后,应该进行系统的培训和严格的管理,才有助于完成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新成立的城管什么资源都没有,执法依据有限,管理经验不足,缺乏与别的部门长期形成的友好关系,缺乏部门之间的合作资源,加上这个机构的执法队伍是新组建的,有一个培养提高、积累经验的过程,还有他们的福利待遇须要平等解决的问题,这一切都存在很多、很大的问题和矛盾,再加上这么多年来,可能有些地方在领导管理体制上也没有完全理顺,也非常不一致,例如城管局局长的职级。

所以,城管执法存在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或曰缺乏高位阶立法的问题。治理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出现的公共行政理念,许多管理和服务不再视为单纯的行政机关的职能、职权和职责,而是作为区域内所有成员的共同责任,由单纯的行政管理走向共同治理,由政府和民众共同治理城市,建设城市社会共同体成为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而且,开初阶段,城管部门也愿意接受这样的执法事项和处罚权力。须知城市管理既是城管部门的事情,也是其他部门的事情,也是社会组织的事情,也是人民群众的事情。例如,南京今年3月1日就开始实施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城市治理条例》,在全国首次把城市管理的提法转变为城市治理的提法,通过多种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例如成立由官民合作组成的议事咨询职能兼具部分决策协调职能机构——城市治理委员会(已成立并开始运转的市一级委员会由38个公务委员和45个公众委员组成),把复杂疑难的城市管理难题由政府官员和市民代表共同商讨做出改善决定加以解决,以期实现政民合作、共同治理,其探索实践值得关注。可喜的是,许多地方、部门都在积极进行这样的改革创新探索,多数革新举措的效果是正面的,即便遇到挫折走了弯路,也应宽容对待,肯定探索精神。

进入 莫于川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城市治理 大城管 。那时还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三乱现象,也即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

另外,有的地方领导有一种偏好,他们对城市的管理更多考虑的是虚荣、扭曲、荒唐的政绩工程。以城管执法为主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已经探索了很长时间,不是三年、五年、八年、十年,而是已经十六年。

如果城管执法队员对于现代行政执法又缺乏正确认识,那问题就更加严重,风险会成倍增加。小城管理念认为,城管工作是城管部门一家的事情,无非是一种部门职能,这是过时的、错误的。

第二个就是经济地位和福利保障的问题。城市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多机制、多方式、多依据的现代执法观念和制度,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行政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共同要求和契合点。城管部门在队伍建设上也有很大的缺陷,比如说成立之初从其他部门调入的人员,以及后续招收的城管队员,很多人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入门之后又陷于繁重的执法事务,没有更多机会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培训。这就是没有以人为本、没有关注民生、只求异化政绩的方向性错误。

现在倡导城管执法应秉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将心比心,柔性为主,刚柔相济的理念,但很多城管队员不知晓新的执法理念。从夏俊峰事件起,公众对城管的质疑声从未停止。

可见,当两个目标相差甚远时,让夹在中间的城管部门和在第一线的执法人员非常难堪和痛苦,即便都有极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也无法完成任务。我国已有一些管理专门地方事务的中央机构,例如国家民委、港澳办、台办,它们分类管理某项地方事务,使得有关地方事务基本能够推进。

选择住平房或者住楼房,这完全是市民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啊。执法依据不足和执法手段不足,都是城管的先天不足。

当初为什么要设立城管?城管存在哪些问题?城管执法时为何容易产生街头暴力?城市管理应该秉持什么样的理念,又应该有什么样的制度去管理现代化的城市?针对城管执法的相关问题,中国网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在观念问题解决之后,还有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需要解决。行政法有个术语叫做参与行政、合作行政,就是走向共同治理,这是行政民主化的表现和要求,也是一种世界潮流。以往很多法律、法规作出了专项规定,某个事项由谁管,谁有权来处理,那么管理手段、执法依据就赋予谁。

而当那一部分街头执法权交给城管部门的时候,城管部门依然没有这个强制执行权。城管面临的城市渣土、噪音、油烟、小市场等问题,由于存在邻避心理,所以解决起来非常疑难。

这样的一种志愿者参与、配合执法部门来完成城市管理任务的做法应该提倡。参与行政、合作行政是一个世界潮流。

中国网:观念更新后,还需要哪些配套改革?莫于川:城市管理的观念更新以后,还要有体制的变化和立法的跟进,否则这会让第一线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感到很为难。这样的体制改革,涉及部门和人员不多,动静和成本不大,是比较易于推行的。